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八號
原告 張文彥 即豐達工程行被告大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丁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提出異議者,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支付命令聲請費於即為本件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許蕙蘭~B法官李東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