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0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依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追訴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達於時效期間四分之一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規定,並參酌司法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八號案件於偵查、審判進行中,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之解釋,則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之追訴權時效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完成(其計算方式詳如卷附計算表所示)。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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