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讓與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01號上訴人 吳國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讓與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6,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