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2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育承
被 告 李祈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肆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
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建成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