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交付無瑕疵車位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法官迴避,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3日內,補正
提出聲請迴避之原因,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者,迴避
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之情形並釋明上開事實,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