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小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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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小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小字第209號抗告人 林若彧 相對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蕭子鴻複代理人 林文堯
黃立傑 抗告人對本院於105年8月29日所為之105年度竹小字第20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抗告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105年度竹小字第209號民事更正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首揭規定,抗告人應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
000元,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