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2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文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臺北市私立 風湘韻 瑜伽短期補習班、 邱素貞 瑜伽天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臺北市私立風湘韻瑜伽短期補習班為獨資商號,而該補習班之設立人登記為 陳玉芬 一人,另經本院查詢陳玉芬之入出境資料,其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4日業已出境,且未入境,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另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部分,依卷附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聲請人於100年8月31日後已非相對人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之員工,故聲請人對其無薪資及資遣費之債權,就該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依首揭條文所示,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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