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上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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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上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上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依鈴 被上訴人即被告 辛美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經查:被告辛美芝因詐欺案件,經原告徐依鈴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原審判決後,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告於被告提起上訴後亦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雖被告所為刑事案件上訴因未備具體理由,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定上訴程式,業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惟揆諸前揭規定及敘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尚非不合法,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宗和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