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7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李雪枝 訴訟代理人 王啟明 反訴被告即原告 莊榮讚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 律師反訴被告 林嘉洋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莊榮讚、林嘉洋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李雪枝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854元【註:太保市○鄉段○○○○○號土地,民國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5,5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314.52平方公尺,反訴原告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及請求塗銷並回復登記之部分為應有部分300分之99,因此,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0,8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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