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小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小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小字第209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蕭子鴻複代理人 林文堯
黃立傑 被告 林若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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