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13號再審原告 何彥樓 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 律師再審被告 謝憶忠
謝抗建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再審被告 勤實 加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弘
參加人 王奕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再審被告勤實加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巷○○○號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