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0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文武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105年度審易字第10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朱文武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055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5年7月2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命補正之裁定已於105年8月12日寄存送達於其住所、105年8月11日寄存送達於其居所,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所訂應補正之期限業已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