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69號聲請人 陳銘源 上列聲請人陳銘源因與相對人 謝鎮嶽 即 謝鎮蔘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銘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應以抵押物所有人為相對人,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號已移轉所有權予 林秀春 ,是請追加其為相對人。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