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俊毅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
8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敍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逸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