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278號聲請人 王淞林 相對人 曾岑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視為不請求利息,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278號聲請人 王淞林 相對人 曾岑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視為不請求利息,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