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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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 林世珍 被告 林世銘
林艶惠 林世卿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惟查因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追加被告 林張素秋 (已歿)對於被繼承人 林朝平 遺產之部分,而原告追加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追加後聲明主張其可得之利益)為貳佰參拾柒萬柒仟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壹元(計算式:24,562元-16,741元=7,82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