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97號聲請人 鄒富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林玉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88號裁定,聲請再審。查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對前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陳燁真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