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國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國易字第16號上訴人 曾思穎 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法定代理人 林奏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奏延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亦為同法第178條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05年5月31日105年度國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而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蔣丙煌 已於上訴人提起上訴前變更為林奏延,有衛生福利部網站部長資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31頁)。雖林奏延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依照上開規定,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林奏延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