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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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283號聲請人 黃贊行 相對人固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訓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視為不請求利息,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