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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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762號抗告人甲○○
乙○○丙○○抗告人因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0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乃債務人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執行名義請求權之事由發生,請求法院判決不准強制執行,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其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查本件抗告人起訴主張相對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額原為新臺幣(下同)470萬元,嗣於民國92年間受償284萬2,069元,惟卻於原法院95年度執字第45339號強制執行事件主張仍有384萬0,077元未受償,又渠等依修正後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第2項規定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渠等之被繼承人 蔡纘興 並未留有遺產,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判決原法院95年度執字第45339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按諸首開說明,本件抗告人所提起者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抗告人請求排除上開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相對人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主張未獲償之債權本金為384萬0,077元,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強制執行案卷,核對無訛,抗告人主張相對人依修正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第2項規定不得對渠等強制執行,其所排除上開強制執行之利益,即為384萬0,077元,該數額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應以之定抗告人應繳裁判費之數額。抗告意旨雖略以相對人所執執行名義之原債權額為470萬元,依原法院所核發之債權憑證記載,於92年間執行獲償284萬2,069元,所餘債權額僅為185萬7,931元,應以之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云云。惟查,原法院93年6月11日桃院興執92執七字第19556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受償情形雖記載:
「僅受償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含執行費用新台幣肆萬零壹佰捌拾玖元、本金與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新台幣貳佰捌拾肆萬貳仟零陸拾玖元」,然經本院調閱該執行案卷,查知相對人對第三人 呂來進 及抗告人之被繼承人蔡纘興取得之強制執行名義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57號民事確定判決,依該判決所載之債權,除本金470萬元外,尚有自88年10月21日起按年息8.215%計算之利息,暨自88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呂來進之房、地後,得款289萬9,000元,又其執行費為4萬0,189元、土地增值稅為1萬6,742元後,計算至93年2月18日止之利息為167萬3,474元、違約金30萬8,672元,有上開判決書、分配表附於上開執行案卷可稽。按執行費用,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土地增值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民法第323條前段著有明文,其抵充順序,得以當事人之契約變更之(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270號判例意旨參照),依本件相對人與呂來進所簽借據約定書一般條款第7條約定,其抵充順序為各項費用、違約金、利息、遲延利息及本金,有借據暨約定附於該執行案卷可查。是以本件拍賣所得之抵充順序應為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違約金、利息、本金,上開拍賣所得289萬9,000元,依上開順序抵充後,本金僅獲償85萬9,923元(2,899,000-40,189-16,742-308,672-1,673,474=859,923),則未獲償本金為384萬0,077元(4,700,000-859,923=3,840,077),足見相對人於嗣後聲請原法院95執字第45339號強制執行時,主張未受償本金為384萬0,077元並非有誤,原法院以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