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甲○○
丙○○丁○○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萬77元(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實現債權本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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