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8962號、99年度執聲字第2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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