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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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67號原告甲○○被告玉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和協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有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大華奈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崧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委任關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