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90號
原 告 王詩銘
被 告 聯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9,723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
1,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