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525號
原 告 兆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財清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元雅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070元,
應繳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