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一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謝炳要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謝炳要」顯係「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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