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五九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其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