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399號上訴人 李定威 (原名 李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姚炎樹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625元,未據繳納。又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