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榮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榮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榮豪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宣告刑,而均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參考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刑庭會議決議),附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0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2年05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榮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藏匿人犯│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04月28日│99年0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100年度偵字││││第9579號│第684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交訴字│101年度上訴字│││││第205號│第198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6月18日│102年03月0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交訴字│101年度上訴字│││││第205號│第1988號│││決├──────┼──────────┼──────────┼──────────┤││判決│101年08月09日│102年03月0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145號│第4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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