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上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3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查:本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民國95年3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蔡勝雄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