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上易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58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即欣興汽車駕駛訓練班法定代理人乙○○
號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2,446,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2元,除已繳15,360元外,其餘22,522元,未據上訴人丙○○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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