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簡燦賢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黃健弘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各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乙○○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 以渠 等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1級毒品及販賣第2級毒品等罪,經訊問被告2人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4年1月27日將其等羈押,嗣又於同年4月27日、同年6月27日及同年8月27日各延長羈押2月迄今。
二、茲以被告2人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2庭
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李世華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