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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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簡上字第40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複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上訴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紀舒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32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0年1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民事確定判決一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行一
法官許瑞東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