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 王永炫 上訴人即被告丙○○
陳鴻濤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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