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重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四О三號A
原告乙○○被告一弘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一0七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茆臺雲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