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1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記載被告甲○○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八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嗣前揭所處罪刑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美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