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833號
上 訴 人  鄭永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立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
徵第2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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