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982號
原   告 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林俊白
被   告 劉見置
       蔡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三
十八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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