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96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 人  王文發
被    告 臺灣凱昱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三
十九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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