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曾慶元
即 原 告
            司代轉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福隆 間因100年度北小更(一)字第4號
償還支出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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