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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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117號
即 原 告 沈鴻文
沈 陳秀姬
即 被 告 郭東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