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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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117號
即 原 告  沈鴻文
      沈 陳秀姬
即 被 告  郭東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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