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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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藍偉玉 右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萬壹仟陸佰元,折合銀元為叁佰玖拾壹萬柒仟貳佰元,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銀元四百元,折合新台幣一千二百元,扣除聲請人已繳一百八十元,尚欠壹仟零貳拾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