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О一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項下所載被告 潘易尚 應更正為被告甲○○。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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