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聲請人 王國勝
相對人 林育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育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票據,設定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8年9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育盟於108年4月19日簽發面額6,500,000元、到期日未載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3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富台段
648
5750.00
00000000分之53
002
臺南市
北區
富台段
779
34177.00
00000000分之9448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30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八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2230
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8樓之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100.74
100.74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9.00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富台段1669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070
共有部分:富台段1670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087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30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2
1501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37.97
35.99
39.21
113.17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37
平方公尺
0000000分之815
共有部分:富台段1667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647
共有部分:富台段1668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988
003
1715
臺南市○區○○路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123.40
126.03
123.90
373.33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27.16
平方公尺
0000000分之815
共有部分:富台段1669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612
共有部分:富台段1670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