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原告 詹淑卿 住雲林縣西螺鎮河南里0鄰河南00之00號

被告 蘇玉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

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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