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00號

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濠達集團有限公司(LUXURYEXPRES

SHOLDING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陳行健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林哲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哲發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萬1,0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0萬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8.105折算新臺幣為562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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