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 律師

張尚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瑩慧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9,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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