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婕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耀升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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