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告 劉櫻惠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
周雅文 律師
舒盈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明麗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