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斗小字第1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蔡弘濱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8,952元及自民國98年6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7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熊掌山